《呼吸器用復合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》(GB 24161-2009)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,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(fā),2009年06年25日發(fā)布,2010年01月01日實施。
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。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呼吸器用碳纖維全纏繞鋁合金內膽復合氣瓶(以下簡稱:復合氣瓶)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。本標準適用于公稱水容積不大于12L、公稱工作壓力不大于30MPa、用于充裝呼吸氣體、使用溫度范圍為-40℃~60℃并可重復充氣的移動式復合氣瓶。
4.2檢驗周期
4.2.1 復合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一般每三年檢驗一次。
4.2.2 在使用過程中,若發(fā)現(xiàn)復合氣瓶有嚴重腐蝕、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,應提前進行檢驗。
4.2.3 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復合氣瓶,啟用前應進行檢驗。